一、裁员要走啥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怎样补偿or赔偿?
在裁减方案向劳动部门报告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也就是我们写的第一大点)讲到的裁员实体条件和程序,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要承担经济赔偿金的:双倍赔偿。
三、优先留用哪些人?
1.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4.单位依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哪些人不能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