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发放时间。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二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而且除了扣除“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三看:个税。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公司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四看: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五项费用是否已经从公司中扣除,是否已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可向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局查询。
一保存: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
【引申话题】
必要时工资条是“强悍”的维权证据
工资条详细记载着工资的构成和扣款扣税,从工资条上可以知道:
1、员工每月工资总额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有没有在工资中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在非特殊情况下不能扣除);
3、同时工资条也能显示单位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工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应该是作为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都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候,工资条就能作为证明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
4、企业不发工资条属侵权行为由于工资条能作为劳动仲裁甚至是打官司的证据,现实中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是不给员工开工资条的。对此,律师分析,事实上,用工单位不提供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单位不主动发,劳动者也应当向单位主动索要。对有些劳动者来说,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单位不给工资条,即便偶尔发了,也没把它当回事,拿到后随手就扔了,每月的总收入到底多少,自己也懒得过问,这都是缺乏维权意识的表现。一旦你和单位发生了纠纷而因此想辞职,但单位却一直拖着,不表态。过了两个月,你也一直在工作。当三个月后终于完成辞职,却发现这两个月一分钱都拿不到。然后你去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处要求你提供和企业的劳动合同、工资条,这些却都拿不出来,结果问题不能解决。到那个时候再去后悔当初没有注意保存好工资条,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