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某国有大型公司职代会通过了劳动纪律,规定职工开具病假证明,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不予认可,停工期间按旷工处理。方小姐患病一年多来一直递交所在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公司便告知其应遵守规章制度,并拒收方小姐递交的由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单,对其作出了旷工处理。方小姐认为自己已在区医院就诊并开出病假单,公司无理拒收,故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等。公司认为,病假管理制度已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方小姐明知公司规定而违反,故违纪辞退决定是正确的。
【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职工可以到市内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公司的规定损害了员工就医的基本权利,是无效条款,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徐律师说法】
员工在病假期间可以享受医疗期费用报销和病假工资两项待遇。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制度,企业往往会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业为了遏制“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现象,,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批准病假。如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明确规定,职工可以到市内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因此,根据新法规,公司的规章损害了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是无效的,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也是错误的,应当恢复与方小姐的劳动合同,给予医疗期待遇。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建议企业企业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认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