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向企业主张加班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劳动者需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可以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等材料。当然如果劳动者可以举证证明上述材料都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就需要提供相应材料。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这事还得完善到制度层面只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对于员工或是用人单位才是一个双赢局面。
报道一出很多网友对辽宁省人社厅的解释表示不满意纷纷吐槽但事实上并非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报》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1、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2、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3、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4、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