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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否以无法工作为由解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柳某是因工受伤,并不适用上述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劳动者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在职工无过错的情形下,只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才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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