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社领域惠企利民政策的宣传,优化人社领域营商环境,近期我们将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以“一问一答”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提高企业群众感知度和获得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费率总水平从41%降至33.95%。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由20%降至16%,个人缴存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