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但是实践中,如果劳动者拒不签订或者拖延订立劳动合同,致使用人单位处于违法风险之中的,用人单位也要积极应对,不可犹豫。
首先,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其次,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超过一个月以后对应期限的双倍工资,但仍可立即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过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最后,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用人单位就要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