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享受假期是劳动者应有权益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可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上述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待遇。
1.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只支付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甚至更少。
2.员工不申请用人单位就不安排休年休假,或以春节放假冲抵年休假。
3.员工入职一律等一年后才能休年休假。
4.病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5.女职工生育奖励假期间没有工资。
法律风险:不足额支付节假日加班费或假期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其他未安排休假及支付待遇等情形,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关待遇支出成本以及法律诉讼风险。
1.足额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两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额外支出三倍)。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未休年休假的,要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额外支出两倍)。
3.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即可以享受年休假,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5.支付奖励假期间工资,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