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争议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的,个得简易处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