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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期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但也不是终身合同的,如有法定情形出现,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也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而终止。约定解除是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逃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任。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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