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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带薪年休假三大问

    问题一:试用期员工是否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

    不能一概而论

    其实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与他是否是试用期员工没有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9年4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保部复函明确:《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职工从离开上一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也属于“连续工作”的范围。

    所以,试用期员工是否具备享受年休假的资格,不能一概而论。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以上的试用期员工,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据测算,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以上(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以上(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以上(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就能享受年休假。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实践中对于员工的工龄,用人单位可以实行自行申报制,但申报工龄的同时,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凭据认定员工累计工龄,累计工龄的证明最好由政府机构出具。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可规定按严重违纪处理

    问题二: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休假吗?

    可以

    即使试用期员工具有休年休假的资格,不等于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安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然这里的“日工资收入的300%”,已经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外,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应休未休的天数×日工资×2倍。

    另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总而言之,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但是对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日期,单位可以进行统筹安排,单位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个年度安排,同时也可以选择在业务淡季、法定节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假。

    一般来说,对于试用期员工的年休假安排在试用期过后无可厚非,如果试用期过后,员工仍然有机会使用年休假的,单位有权拒绝员工在试用期内休年休假的请求。

    问题三: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假是否要给三倍工资?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单位无需支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所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据上述依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是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条件下未予以安排。符合上述特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事实由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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