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最新利民政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部署,明确具体配套措施。
按照《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落实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等降低社保费率部署,会议决定:
一是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
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二是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底。
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会议强调,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此举进一步表明了国家为企业和人民减负的决心,的确是喜大普奔的好事。
众所周知,以往在核定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时候,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这其中并不包括工资水平低的私营单位。
在这样的条件下,每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都会随着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涨而提高,个人和企业的社保缴费也会水涨船高。
虽然按照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但对于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以及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的社保基数则需要按照各地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
因此,在此新政实施后,社保缴费基数将在加入私营单位的工资数据后,真正迎来实质性的降低,至少这3类人将会直接受益,到手收入会直接增加。
第一类,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这类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在过往是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60%—300%进行缴费,在新政调整后,改由本省平均工资60%—300%的作为缴费基数。
本省平均工资充分考虑的整个省份的人员工资情况,不再像过往只考虑非私营单位的工资水平,在社保缴费基数实质性的降低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承担的社保费用也将进一步降低。
而且对于本省内经济水平越发达的城市,民众的受益程度越大,因为被全省平均之后将会进一步拉低个人的缴费基数。
第二类,工资收入偏低人员。
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员工个人工资标准还不如社保缴费最低基数高。
比如一个员工月薪3000元,但当地的社保缴费最低基数是3300元,虽然是以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但因为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虚高”,导致该员工不得不承担过高的社保费用。
在此新政实施后,基数统计中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准,在加入了私营单位数据后,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虚高”现象会得到进一步控制,造福这类群体。
第三类,工资收入较高人员。
这类群体就非常好理解了,在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变更之后,社保上限也会紧跟降低,那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也会进一步降低。
当然了,社保费率和社保缴费基数的变更,更大的方面是利于企业的,因为为企业减负了,企业就会有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经营以及员工身上,从这个层面来说,这是普惠所有员工的大好事,每个人都能从此获得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