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经常遇到这类的问题,因为涉及企业日常管理,迟到罚款、上班玩手机罚款、打扫卫生不干净罚款等等,各种日常管理中设定的罚款,种类数不胜数。归结起来,原因大概一是比较好操作,二是扣钱比较有震慑力。
那么这个罚款的“依据”在哪里呢?
企业对职工进行罚款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出台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目前该条例已经废止,被《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所代替。
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企业可以给予员工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而《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仅在第九十条中规定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也只是规定了“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对于罚款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到底是否有效呢?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有相应的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而用人单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对员工做出经济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者的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罚款是对经济利益的直接剥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因此,企业是没有权利来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的。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即使通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也是不能有效适用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民主协商、经过公示三者缺一不可。对于劳动者的管理,如一般性违纪情况,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或者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来解决;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予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