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互相了解和考察依法约定的特定时间段,在这一段时间段内,法律分别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的权利。用人单位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不用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一旦确定,除非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不允许单方变更。即便是员工在试用期享受了病假待遇,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仍然没有劳动法内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如果仅仅是因为你不同意延长试用期,公司无权以此为由通知您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你本人同意的话,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你同意的,则仍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