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投资开办了一家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是作为违纪解除劳。
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则无异议。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未支付赵某劳动报酬显属不当,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投资开办与公司业务竞争企业,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对其作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有过错,应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无论何种原因退工,都应及时办理有关退工手续。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视为劳动关系存续,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