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知道,公务员法中有30年工龄可以退休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是由何而来的呢?让我们追本溯源的研究一下。
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演化
(一)1951年国家实施《劳动保险条例》,要求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同时建立了我国的退休制度。
最初的退休条件是:(1)男同志满60岁,一般工龄25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可以退职养老。最初还不叫退休。
(2)女工人女职员年满50周岁,一般工龄20年,本企业工龄满5年。
(3)井下低温高温岗位,男同志55岁、女同志45岁,工龄一年折算一年零三个月。
(4)有毒有害岗位,男同志55岁、女同志45岁,工龄一年折算一年零六个月。
(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这一规定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退休年龄的条件,做了一定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将“岁”改为了“周岁”,是为了统一各地不同的年龄计算规则。
(1)女工人退休年龄保持50周岁,女职员改为了55周岁。
(2)增加了新规定:对于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15年就可以退休。
(3)对于连续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工人、职员,因身体衰落失去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也可以退休。这一条没有年龄限制。
(4)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工作人员,因身体衰弱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可以自愿退休。这一规定是所有灵活退休的起始点,不需要医生证明,不需要年龄限制,只需要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
(三)关于公务员的规定,实际上最初是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当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
(1)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五年,加上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生活的劳动年限,男子共满二十五年、女子共满二十年的。文件并没有表述是工龄,而是劳动年限,这跟工人退休有很大不同。
(2)男子年满六十岁,女子年满五十五岁,工作年限已满十五年的;
(3)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因劳致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因公残废丧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退休和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各种条件还是相差非常大的,也说不上哪个更好一些。
(四)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实际上104号文件包含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规定,分别针对工人退休和干部退休。
工人退休年龄没有多少变化,男性还是60周岁退休。女性没有职员,只有工人,是50周岁退休。女干部是55周岁退休。另外,特殊工种退休没有变化。所有要求都是连续工龄满10年,没有一般工龄一说。失去劳动能力,还是女同志45周岁、男同志55周岁办理退休。
其实仔细考虑这个文件,我们的退休制度也是双轨制。分为工人退休和干部退休两种。并不是跟大家理解的一样,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干部的表述中,提出是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和1957年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这样的表述相延承。
(五)1993年国家制定了《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把公务员独立出来了。公务员的退休条件,设定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另外,条例中还规定了两种提前退休的规定,那就是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20年,距离退休不足5年。后续的《公务员法》中,一直保持了这样的规定。
(六)关于工人的提前退休政策。上述说的是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实际上我们按照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休手续,叫做正常退休。不管是特殊工种退休还是失去劳动能力退休,虽然提前了五年,实际上他们的退休年龄还是法定的,仍然叫“正常退休”。
按照1999年《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规定企业提前退休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另外,还有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另外,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企业军转干部,也可以依照规定提前退休。
早期公务员并没有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有的退休费用都是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财政支付。实际上跟国有企业安置富余工人的内退差不多。
不过,2014年国家实施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希望,未来各种退休条件会逐步统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