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制!不是想定多久就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合规指引》第十一条明确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者涉密程度和商业秘密时效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