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当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