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职工受伤时正处于上下班途中;二是伤害事故系由交通工具事故引发;三是职工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三是空间要素,即职工选择的上下班路线要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