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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虚假病例骗取病假工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重要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据此,劳动者应当秉承职业操守,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和自身的职业形象。

  实践中,用人单位是否在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的职业道德作出明确规定存在差异。一般认为,职业道德作为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劳动者工作时的基本道德要求,用人单位因其生产活动多样性的现实情况所限,可能无法在其规章制度中对每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设定标准或制定规则。

  因此,不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基本的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劳动者以虚假病历骗取长达三个月的病假工资,有违职业道德,对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其行为亦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未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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