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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这些“陷阱”要当心!

  一、合同陷阱

  个别用人单位仅签订《就业协议书》,或以谈话、电话等口头形式约定工作相关事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不主动将劳动合同原件交予劳动者。

  有的合同内容简单,缺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劳动条件、合同期限等具体内容。有的以少缴税款为由,同时准备两份不同薪资的“阴阳合同”。有的包含“霸王条款”,要求几年内不得结婚、无条件服从加班、试用期离职不结算工资等。

  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与用人单位认真协商、慎重对待,不可草率签订。

  要注意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及时向用人单位索要应由自己持有的劳动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二、试用期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社保公积金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或转正后才缴纳社保,还有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上面写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社保缴费的钱作为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这些情况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且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款项也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交抵押物陷阱

  有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劳动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如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财物等作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劳动者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以种种理由拖延或者不还抵押物。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如果遇到这样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如遇上述情况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可拨打12333电话,或前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伤害,请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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