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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试用期表现不好,叫我不用来上班,这合理吗?

  网友小H:

  “因为老板说我试用期表现不好,还没考核就提前结束了试用,然后一分赔偿也没有,这合理吗?”

  试用期内被解除有无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因劳动者个人过失性行为而被单位解除的,则没有经济补偿;若是单位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解除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小H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小H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实证,并不能随心所欲,口头说说。若用人单位拿不出,且小H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名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月。

  试用期内公司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都相对比较薄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解雇试用期内的员工。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无故辞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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