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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有何规定?

  为执行国务院新工时制度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江苏省劳动厅、苏州市劳动局关于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综合摘要如下:

  (1)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

  (2)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企业,应办理审批手续,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41条(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和第44条(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平时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执行。

  (5)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行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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