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几年前文某大学毕业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企业一直未与文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十二月初,文某突然身患慢性疾病,经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文某就在家养病,企业支付病假待遇。今年三月份文某受到企业的书面通知,企业提前三十日通知文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文某一个月后来企业办理离职手续。文某收到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还在病休并且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与他终止合同。一个月后,文某又收到企业出具的终止合同的退工通知单。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当事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企业提前三十日通知文某终止合同,但是文某尚在医疗期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不能与文某终止劳动关系,应该继续与文某履行劳动合同。遂作出仲裁处理结果:企业不得与文某终止劳动关系,应继续与文某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提醒:职工接到退工通知后,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与单位交涉,交涉不成应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可以避免因社会保险费停缴,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