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留意以下七种“有题目”的合同不能签订:
一、口头合同。这类合统一般由朋友、亲戚、熟人先容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肚里吞”。
二、简朴合同。固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内容过于简朴,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和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三、“暗箱”合同或者称为“一边倒”合同。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显著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定,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以为“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心态,只夸大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义务,对务工者利益涉及很少,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意见。这类合同往往内容恍惚,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四、典质合同。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典质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典质财物。尽管政府部分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仍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典质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捉住务工者的一些“痛处”抽剥牟利。
五、双面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保障部分检查,预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正当、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不规范、不正当的真合同则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六、卖身合同。少数用人单位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需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使强迫劳动成为正当,甚至吃饭、上厕所都严格划定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七、生死合同。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泛起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泛起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务工者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或不当真阅读合同条款,一旦发生事故将面对巨大的用度压力。当然,即使签订了此类合同,只要是对方原因造成的工伤,务工者仍可向劳动保障及法律部分提出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