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劳动者维权时效的主要时限包括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限。
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