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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网友关注热点问题及律师答疑

  1、增加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新浪粉丝“小麻莉的大马鹂”提到“请问符合休98天产假规定但之前领的是90天的生育金还有8天的生育金补发吗?怎么补发法?”

  律师答疑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流产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注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

  2、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新浪微博粉丝“Jenneylu”咨询“2012年6月20号生宝宝的之前单位停发工资只领取了生育津贴津贴低于产前工资。按此新规应当找单位补差额是吗?”粉丝“大蟹LOVE小蟹”问道“我是2012年7月生产的之后去领取生育津贴是按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90元给我的但是我产前工资为4500元那这之间的差额是由单位补给我吗?”

  律师答疑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3、工资如何补差?

  新浪微博粉丝“五斗十斗”提到“新规发布后原沪府发(2011)35号第二条第二款单位月平均工资超出市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仍适用吗?”

  律师答疑《通知》下发后《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现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4、待遇何时落实?

  新浪微博粉丝“angellin_”表示“2012年12月剖宫产生育根据最新规定生育津贴应该按照用人单位平均工资/30×143天。但2月6日社保局邮寄的生育津贴核定表还是按老政策4.5个月计算的为何?”

  律师答疑目前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正在加紧相关操作程序的开发和培训工作由于此次待遇调整所涉人数较多同时考虑到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以及程序开发的影响因素预计社保经办机构在5月份将相关待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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